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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1-38章最新章節無彈窗,無彈窗閱讀,華林甫

時間:2016-08-24 11:13 /軍事小說 / 編輯:蘇瑤
甜寵新書《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是華林甫所編寫的現代軍事、機甲、賺錢風格的小說,這本小說的主角是生番,廣西,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63.“恩陽州判”條“廳西南韧程七十里”應改為“廳東南”。 按:《清史稿》卷73《地理志·廣西》、《清...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作品年代: 現代

閱讀指數:10分

小說狀態: 全本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線上閱讀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精彩章節

63.“恩陽州判”條“廳西南程七十里”應改為“廳東南”。

按:《清史稿》卷73《地理志·廣西》、《清國史》卷147《地理志·廣西十三》作“廳西南”,應是指州判在清末準備遷而實未遷之祿豐墟。查二書關於恩陽州判的山川等記載,實以位於百廳治東南的原陽萬州判署為恩陽州判署,並不是朝廷所令為州判署的位於百廳治西的祿豐墟,故此處仍應用陽萬州判署的方位:“東南”。光緒《百廳志》恩陽分州全圖說:“恩陽州判定議設置於祿豐墟累歲,迄未舉行,仍以土司故署為治所”。

64.“上林土縣”條“小溪出舊城南流”。

按:應斷為“小溪,出舊城,南流”。

65.“茗盈土州”條“通利江自都康東流入州,西北,左受……”。

按:應斷為“通利江自都康東流入州西北,左受……”。

《清史稿·地理志》專題校正之二——分防佐貳、首領官項注191

胡 恆

《地理志》是新修《清史》典志專案之一。要編纂一部充分收現有研究成果、代表新世紀研究平的《清史·地理志》,必須對清代有關地理沿革的文獻行系統的梳理。《清史稿·地理志》雖成於眾手,成書倉促,質量難盡人意注192,但畢竟對有清一代的地理資料作了整理、排比,採輯宏富,兼徵集地方諮材料,至今仍是研治清史必備的參考書之一,故對其行註釋、疏通、校正仍有學術意義。臺北“國史館”集眾人之所編《清史稿校注》一書,對“關於清史稿之取材、撰寫、印校等方面,有待檢校、查考、補註、訂正之處”行校注,僅“地理志”部分就出注3124處注193,嘉惠學林不。《清史稿訂誤》及其他一系列考史札記,或針對整部“地理志”注194,或集中於某一省區注195,或聚焦某一桔梯專題注196,甚至只是一處地名注197,對所涉政區沿革、地名用字、等第缺分、經緯度值作出大量精詳的考訂,使《清史稿》得到相當程度的修訂和完善,但其中仍存在較多疏誤亟待校正,其是關於分防佐貳、首領、雜職官的記述,因官職卑微,少人關注,人考訂多未寓目。筆者曾對其中的巡檢司項作過專題校正,校得111條。注198今接續作,對佐貳、首領官項作一系統校正,共得33處,依其致誤緣由略分為五類,另指陳點校本標點失誤2處,以裨學界參考。

本文所涉及的佐貳、首領官分別指府佐貳——同知、通判,首領官——經歷、照磨;州佐貳——州判、州同,首領官——吏目;縣(直隸州轄地、散州、散廳)佐貳——縣丞、主簿等。注199這些佐貳、首領官,或與正印官(知州、知縣)同城,或分防於治所之外;其中分防地方者依慣例是《清史稿·地理志》需記述的,也正是本文所要校正的物件。

一、清末已廢而誤為仍存

1.卷54直隸赤峰直隸州:“縣丞駐西北大廟鎮”。按:清末該縣丞改置為烏丹城州判。《光緒朝硃批奏摺》第1輯《官制》載光緒三十四年(1908)熱河都統廷傑奏改升赤峰縣為直隸州,“該州所屬之烏丹城在州治東北一百八十里,東連開魯,西接林西,為來往通衢,一切遞文解犯均以該城為適中之地,亟應扼要設官,以資佐理。赤峰縣原有分防大廟縣丞一缺,擬將該縣丞改升為赤峰直隸州州判,移駐烏丹,而大廟地方,亦該州扼要之區,擬改設巡檢一員,分防駐紮”注200。《宣統政紀》卷4“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條注201、《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35亦記此事。《大清新法令》所收錄之《民政部議覆熱河都統奏赤峰直隸州烏丹城州判大廟巡檢管理事宜折》還明確記載了民政部所批覆的烏丹州判、大廟巡檢的轄境。注202《清史稿》當改為“州判駐烏丹城、巡檢司駐大廟”。

2.卷56吉林厂瘁府:“朱家城照磨,光緒十六年由農安徙”。按:宣統二年(1910)三月初九吉林巡陳昭常《奏為吉林添設綏芬廳等缺酌情更易名制並請添設雙陽德惠兩縣事》“又厂瘁一府之區域,其寬廣雖遜於吉林府,而繁盛過之。光緒十六年間已有分防朱家城照磨之設。迄今生聚養又二十年,人民富庶,較昔為倍,且其地形狹,東西四百六七十里,府治偏於西南,宜於東面分沐德、懷惠兩鄉與東荒之地,以為縣治,即名曰德惠縣。而原有朱家城照磨一缺,即可裁撤”注203,政務處議覆的結論是“按之地,察之民情,非此不足以裨治理,並應準如所請辦理”注204。該照磨於設德惠縣時裁去。《清史稿》既已列“德惠縣”條,此處當雲“朱家城照磨,光緒十六年由農安徙,宣統二年廢”方妥。

3.卷58江蘇揚州府東臺縣:“利同知駐東臺場”。按:該利同知系雍正八年(1730)添設注205,駐揚州府泰州東臺場,乾隆三十三年(1767)時裁,設東臺縣。注206嘉慶《重修揚州府志》卷5《沿革》東臺縣:“先是(乾隆)三十二年兩江總督高晉等奏揚州所屬之泰州地方瀕海襟江,民繁事劇,請增設一令以資分理,上允其請,裁利同知改設縣治”。嘉慶《東臺縣誌》卷6《建置沿革》:“雍正元年置利同知,駐東臺鎮。乾隆三十三年省東臺同知,析泰州地置東臺縣,與分司同治,屬揚州府,隸江寧布政使司”所記同。又據咸豐《續纂揚州府志》卷6《秩官》、光緒《江蘇全省輿圖》東臺縣、《宣統三年冬季職官錄》注207,知此同知自裁汰未曾復置,《清史稿》當刪此條。

4.卷60山西太原府陽曲縣“王封鎮,同知駐”、汾州府介休縣“張蘭鎮,同知駐”、澤州府陽城縣“東冶鎮,同知駐”、蒲州府永濟縣“同知駐永樂”。按:該四同知均於光緒末新置歸綏諸廳時裁去。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理藩院檔:“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當飭照該司等所請,以太原府同知移駐歸綏屬豐鎮廳治東一百八十里之二河,擬名興和廳……以汾州府同知移駐歸綏屬薩拉齊廳治西三百六十里之大余太,擬名五原廳……以澤州府同知移駐歸綏歸化廳治北二百一十里之翁舊城,擬名武川廳……以蒲州府同知移駐寧遠廳,擬仍名寧遠廳”注208,《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35《職官二十一》亦載此事,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均不載此四同知官缺,《清史稿》當盡數刪去。

5.卷65浙江湖州府安吉縣:“乾隆十七年移州判駐南溪”。按:清初安吉為州,設州判一員。乾隆十二年(1747)移駐梅溪鎮注209,乾隆三十九年(1774)降安吉州為縣,州判改為縣丞,仍駐梅溪鎮。注210乾隆《湖州府志》卷2《官署·安吉州》:州判署,舊在州廳西,今移駐梅溪鎮。由上,《清史稿》三誤:一是據乾隆《湖州府志》等文獻,該州判僅移駐梅溪鎮,更無乾隆十七年移駐南溪之事,且乾隆三十九年安吉州降為縣時,州判仍駐梅溪,故知《清史稿》所言之“南溪”實是“梅溪”之誤;二是移駐時間有誤,當為乾隆十二年;三是該州判既已改為縣丞,應不寫或加“乾隆三十九年裁”,否則易造成該州判清末仍存在的誤解。

6.卷65浙江處州府龍泉縣:“安仁莊,縣丞駐”。按:清末該縣丞已移駐青田縣。處州府青田縣舊設縣丞一員,乾隆二十六年(1761)移駐龍泉縣安仁莊。注211光緒十一年(1885)時又移駐青田縣黃壇鎮。注212《清史稿·地理志》此條當刪,並於青田縣補“縣丞駐黃壇鎮”句。《清國史·地理志》既於青田縣下書“縣丞分駐黃壇”,又於龍泉縣下書“縣丞分駐安仁莊”注213,二者實為同一官缺,當刪去龍泉縣下條。

7.卷68湖南慶府邵陽縣:“通判駐桃花坪”、城步縣:“乾隆六十年置安營,同知駐”。按:宣統二年(1910)湖南巡楊文鼎《酌裁同通佐貳各缺由》:“又慶府安營同知、慶府桃花坪通判、桂陽州州同三缺,名雖佐理分防,實則無所職掌,在昔固稱繁要,近今已成閒官。……應請分別裁撤” 注214,《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35、《宣統政紀》卷42宣統二年九月己未所載楊文鼎奏裁各缺,全同此注215,《職官錄》亦不載桃花坪通判、安營同知,均當刪。

8.卷69四川保寧府南部縣:“縣丞、巡司駐富村驛”。按:佐貳、雜職官同駐一地較為少見。查南部縣於乾隆三十二年裁西河鹽大使缺,改設縣丞駐富村驛,兼理鹽務。注216光四年(1824)移縣丞駐新鎮壩,同時為保持對富村驛的控制,改保寧府廣元縣朝天鎮巡檢駐此。注217《清史稿·地理志》實際上是把不同時期的佐雜分防混在一起,當改作“縣丞駐新鎮壩,巡司駐富村驛”。

9.卷69四川瀘州直隸州:“州判駐九姓鄉”。按:此說誤。該州判系光十二年(1832)移設注218,清末該地改設古宋縣時裁去,清末民初人周詢在《蜀海叢談》一書中記載,“清末,九姓鄉改設古宋縣治,州判即裁撤”注219。即以《清史稿·地理志》本文證之,古宋縣下載,“舊瀘衛。明設九姓官司,屬永寧衛,屬瀘州。順治四年歸附,仍明制。康熙二十四年併入瀘州。雍正四年設州同,改州判,光緒三十四年裁,升縣改今名”,知該州判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改置古宋縣時裁去,九姓鄉一地也不再屬瀘州管轄,《清史稿》此條當刪。

10.卷72廣東肇慶府高要縣:“縣丞駐金利墟”、州府海陽縣:“縣丞一,治庵埠鎮”。按:海陽縣縣丞於乾隆十五年(1750)移駐安埠鎮,高要縣縣丞於嘉慶二十一年(1816)移駐金利墟。注220光緒三十四年,“兩廣總督張人駿奏廣東雷州府海防同知及望江、高要、海陽、歸善等縣縣丞應請一併裁撤,以昭核實。依議行”注221。宣統《高要縣誌》卷14《職官篇》:“嘉慶二十一年以縣丞分防金利,光緒三十四年裁”,至民國初廣東編查清末財政時所列全省《各州縣及佐雜各官衙門經費》已無高要、海陽縣丞注222,《清史稿》均當刪。

二、同一官缺誤置兩處

1.卷59安徽池州府銅陵縣:“池太分防同知一”、太平府當縣:“池太分防捕盜同知一”。按:該同知分處兩縣,必有一誤。據兩江總督沈葆楨、安徽巡裕祿光緒二年七月二十一《奏請將太平府同知移設和悅洲事》:“現查太平府江防同知向駐蕪湖縣,事務既簡,應請將該同知即移設和悅洲,改為池太二府江防捕盜同知,專司巡緝稽查”,和悅洲屬池州府銅陵縣大通鎮地方,該鎮“僅隔箭許之江面,舊有蘆洲一片,地段較寬,四圍皆,俗呼荷葉洲,所居洲戶,初不過是土著,寥寥數家。迨至師入江,先清江路,即就此洲屯紮,以為營,賊不敢犯,於是,四處商民亦紛紛避居於此,貿易其間,遂名之曰和悅洲”注223,《清國史》卷35《地理志·安徽》池州府銅陵:“和悅洲鎮在縣西南,本名荷葉洲,向系蘆廠,咸豐間商賈輳集,遂成巨鎮。池太分防同知舊駐蕪湖,今移於此”,《清史稿》當刪當縣下“同知”條。

2.卷75貴州貴陽府定番州:“大塘、寨州判二”,廣順州“寨州判一”。按:寨州判同見定番州、廣順州,必有一誤。《貴州全省地輿圖說》定番州:“按原設州判二,一駐大塘,一駐羅斛,光緒六年以寨同知改設羅斛,羅斛州判移駐寨,隸廣順州”,廣順州“州判一:分駐寨”,廣順州下附《寨州判分轄地》注224,故知寨州判實隸廣順州,定番州下當刪去。

3.卷75貴州黎平府:“洪州吏目一。有黎平汛。東南洪州、北潭溪、歐陽、湖耳司正副官一。……同知及理苗照磨駐古州。通判駐下江。吏目駐洪州。泊裡官司”。按:一句之中,“洪州吏目一”、“吏目駐洪州”重複,當刪其一。

三、官缺名稱誤

1.卷59安徽泗州直隸州:“雙溝鎮,同知駐”。按:泗州本設州同一員,乾隆二十六年(1761)州守王如玖以州境遼闊,雙溝鎮控扼淮、湖,奏請移建州同署於雙溝鎮。注225成書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的《安徽輿圖表說》卷10《泗州直隸州》“州同一員,駐雙溝集” 注226,光緒《安徽通志》卷38《輿地志·公署》泗州“州同署在雙溝鎮”。《清國史·地理志》、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均作雙溝州同而不載同知,《清史稿》誤州同為同知。

2.卷66江西南昌府義寧州:“查津,同知駐”。按:義寧州原名寧州,乾隆五十年(1785)移寧州州同駐渣津。注227嘉慶六年(1801),寧州改為義寧州注228,宣統三年(1911)曾擬裁此州同注229,但《職官錄》仍有“渣津州同”一員,或是遲至清末仍未施行。《清史稿》誤州同為同知。

3.卷54直隸易州直隸州:“二驛:清苑、上陳。有丞,兼巡司。又州判駐”。按:《清史稿》誤有二:一是駐上陳之佐貳當為州同而非州判,據光五年(1825)六月初三直隸總督蔣攸銛《奏請宣化等縣驛丞分別添改裁汰事》“其易州上陳驛應添文職。查易州州同、州判均在同城,應辦事件無多,應請即將該州同移駐,作為分駐上陳州同。至上陳既設州同,原設驛丞並無所事。……應請即行裁汰”注230,《清宣宗實錄》卷87“光五年八月丙寅”條記“改直隸易州州同,為分駐上陳州同”,光緒《畿輔通志》卷130《經政略·公署》“州同廨在州城西北六十里上陳鎮”;二是光五年,裁上陳驛丞改置州同,據光緒《畿輔通志》卷130《經政略·公署》、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直至清末易州並無上陳驛丞,更不能兼管巡司。

四、漏載、誤字

1.卷59安徽六安直隸州缺州同。按:六安直隸州州同舊駐州城,光緒八年(1882)始移駐金家寨注231,《清國史·地理志》六安直隸州“州同駐金家寨”注232,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均載有該州同,《清史稿》當補入。

2.卷61山東兗州府滕縣:“泇河,通判駐”,陽穀縣下無通判。按:據宣統《山東通志》卷38《建置·衙署》兗州府僅一通判建置,即陽穀縣“運河通判署在縣東二十里張秋鎮,即安平鎮,為東阿、陽穀、壽張三縣治之地”,而滕縣“泇河通判署,今廢”,宣統《滕縣續志稿》卷2《職官志》總捕分府注233列最一任為蘇龍瑞,“光緒三十一年任,三十二年缺裁”,《職官錄》亦僅列“駐張秋鎮糧捕利通判”,故《清史稿》當刪“滕縣通判”條,並於陽穀縣下補“張秋鎮,通判駐”。

3.卷62河南許州直隸州缺州判。按:乾隆六年(1741)降許州府為直隸州時,添設州判,與知州同城注234,光緒末始分防地方。據《清德宗實錄》卷536光緒三十年“吏部奏議覆河南許州州判移駐繁城鎮。依議行”注235,《職官錄》許州下有駐繁城鎮糧捕利州判一員,《清史稿》當補“州判駐繁城鎮”。

4.卷67湖北安陸府缺同知。按:安陸府同知於雍正七年(1729)移駐沔陽州黃蓬山注236,乾隆十一年(1746)移駐荊門州沙洋鎮注237,五十七年(1792)時荊門州升直隸州,同知改駐鍾祥屬臼。注238民國《湖北通志》卷26《建置二·廨署》安陸府“同知署在臼鎮,舊在府署東北,清雍正七年移駐沔陽州黃蓬山,乾隆十一年移駐荊門州沙洋鎮,五十六年總督畢沅題請升荊門州為直隸州,同知遂移今地”,同《實錄》所載,光緒二十五年(1899)安陸府同知盛勳還曾因擅受縱役被革職注239,《職官錄》中安陸府也載有該同知,《清史稿》當於鍾祥縣下補“同知駐臼鎮”句。

5.卷67湖北宜昌府歸州缺同知。按:據光緒《歸州志》卷3《職官表一》稱“宜昌府同知雖駐新灘,非州所得轄,不著錄”,雖該同知屬府的官員而《歸州志》不載,但賴此可確知該同知之存在,且駐于歸州新灘。該同知系嘉慶十五年(1810)添設,該年正月十八湖廣總督汪志伊、湖北巡常明奏:“現查歸州新灘最為要隘,且滇黔等省運銅鉛必由此處起剝,該處僅有州判,職分較小,辦理每有掣肘,必須移駐郡佐以資稽查照料,查宜昌府同知分駐樂縣海洋關……自應因地制宜,量為改移。”注240《清國史·地理志》卷110《宜昌府·歸州》“分防同知駐新灘”注241,民國《湖北通志》卷26《建置二·廨署》宜昌府歸州“分防同知署,舊在樂縣海洋關,嘉慶十五年改駐歸州新灘”,《職官錄》宜昌府有駐紮歸州新灘分防同知一員,當補。

6.卷67湖北漢陽府下缺通判。按:民國《湖北通志》卷26《建置志·廨署》漢陽府“通判署舊在府城西,清雍正十二年建,移建漢鎮公巷,八年由善項下款協建。二十四年移駐蔡甸”,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均有漢陽府駐蔡甸通判一員,當補入。

7.卷67湖北漢陽府沔陽州:“州判駐仙桃鎮”。按:當另補“州同駐新隄”句。乾隆三十年(1765),“吏部議覆……請將新設文泉縣裁,新隄等處,仍隸沔陽。即移該州州同駐紮”注242,是為州同分防新堤之始,至清末仍駐。光緒《沔陽州志》卷3《建置·公署》“州同署舊在州署左,移駐新隄河岸”,民國《湖北通志》卷26《建置·廨署》漢陽府沔陽州“州同署在新隄”,《職官錄》沔陽州下有“駐新隄州同”。

8.卷67湖北漢陽府夏廳缺縣丞。按:當補“縣丞駐劉家廟”句。光緒二十六年(1900)十月十九湖廣總督張之洞《奏請漢陽縣丞為夏廳分防縣丞事》:“查漢陽縣縣丞向系要缺,自將縣境分廳治以來,事務較簡,且該縣丞本與漢陽府縣同城,即以該縣丞之事由府縣就近督令漢陽典史經歷,足資兼顧。擬即援照河南淅川廳縣丞、廣東陽江廳縣丞之案辦理,相應請旨准將漢陽縣丞移設劉家廟,改為夏廳分防縣丞,由部另頒夏廳縣丞條記,所有通濟門外地方,統歸該縣丞汛地,飭令遍查保甲、實巡稽,仍作為要缺,由外揀選調補”注243,十一月“從之”注244。廳轄縣丞較為特殊,夏廳為其中一例。民國《夏縣誌》卷4《職官志·縣丞》稱光緒二十五年“由漢陽移駐劉家廟”,微誤,當為光緒二十六年。

9.卷68湖南靖州直隸州缺州判。按:據清末《湖南全省輿地圖表》靖州直隸州《表·職官》“州判一員,駐洪江。其署系洪江驛故址”注245,《職官錄》亦有移駐洪江州判一員,洪江系屬會同縣注246,《清史稿》靖州直隸州會同縣下當增補洪江州判一員。

10.卷69四川重慶府涪州缺州同。按:民國《涪陵縣續修涪州志》卷9《秩官志·文職》記載了自嘉慶七年(1802)任涪州州同一職的人員,其中光緒三十一年(1905)署任的是史悠彥,其幾任是高應樞、良俊、程杏書、楊承綸、張望齡,因衙門文卷損失,故記載缺略甚多,僅有名姓而無署任之年,但即是每任任期一年,宣統三年(1911)時仍有較大的可能在任,宣統三年夏季《大清縉紳全書》、《職官錄》涪州均有“分駐鶴遊坪鎮州同”,時任州同正是張望齡。又據同治《重修涪州志》卷3《建置志·公署》“州同署在治北百五十里鶴遊坪保和砦”,民國《涪陵縣續修涪州志》卷5《建置志·廨署》“州同署在州治北百五十里鶴遊坪保和寨”,和上述史料正相印證,《清史稿》宜補“州同駐鶴遊坪”句。

11.卷69四川成都府簡州缺州判。按:光緒《簡州續志》捲上《人物誌·職官》列有石橋州判一員,《職官錄》簡州有駐石橋井州判,民國《簡陽縣誌》卷6《官師篇·職任》列清朝簡州屬州判91人,自乾隆元年(1736)首任至宣統三年最一任李雨倉,《清史稿》當補“州判駐石橋”句。

12.卷71臺灣台灣府雲林縣:“林圮埔,縣丞駐”。按:該縣丞駐地當作“林圯埔”,《清史稿·地理志》形近而訛。據連橫《臺灣通史》卷29《林圯、林鳳列傳》,林圯為鄭成功參軍,鄭經治臺時,率所部赴斗六門開墾屯田,被土番殺害,故命“林圯埔” 名以志紀念。注247該參軍事蹟見於《臺灣霧峰林氏族譜·林氏仕籍續考》,內稱“圯公,福建同安人。延平郡王部將,累功至參軍,沙連番,民人至今祀之,易其地名為林圯埔”注248。該地原為光緒十三年(1887)設雲林縣時縣治,十九年時縣治遷斗六門,二十年添設縣丞駐於此地。據臺灣巡邵友濂光緒二十年(1894)四月十九奏《林圯埔添設縣丞以資分防由》:“臣查林圯埔地方空虛,既據該府查明,擬請添設縣丞一員,分防緝捕,實為因地制宜起見,似應准予所請”注249,《清德宗實錄》卷341光緒二十年五月丁酉:“福建臺灣巡邵友濂奏:請添設雲林縣林圯埔分防縣丞一員,下部議行”,均作“林圯埔”。檢索臺灣瀚典《臺灣文獻叢刊》所收錄的309種文獻中,“林圮埔”僅出現14次,分別見於《臺灣採訪冊》、《臺灣詩乘》、《無悶草堂詩存》、《新竹縣採訪冊》、《雅言》、《雅堂文集》、《臺灣詩鈔》、《臺灣海防並開山記》、《臺灣府輿圖纂要》、《臺灣通志》等10種文獻中,“林圯埔”則出現高達102次,且《清高宗實錄》、《清宣宗實錄》、《清德宗實錄》、《清朝續文獻通考》、《清會典事例》、《光緒朝東華錄》、錄副奏摺均用“林圯埔”,權威可靠。《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八冊(清時期)臺灣1894年圖作“林圮埔”,亦誤,均當改從“林圯埔”。

五、標點錯誤

上世紀70年代,中華書局以“關外二次本”為底本、以分段和標點為工作重點出版的點校本《清史稿》,是目最權威的版本。該書初版印行港學者汪宗衍曾對標點方面提出一些意見,重印本已參考他的意見作了若修改,但仍存在一些原文無誤,但由標點問題而產生的新的錯誤。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訂工作業已啟並接近尾聲,筆者就《清史稿·地理志》中兩處標點提出修改意見,供學界參考。

1.卷62河南開封府祥符縣:“吹臺,縣丞駐。陳橋鎮”。按:據《清高宗實錄》卷1199乾隆四十九年(1784):“至祥符縣縣丞,移駐北岸陳橋,改設蘭陽縣縣丞,應駐紮北岸銅瓦廂,從之”注250,祥符縣丞駐地為陳橋鎮。《職官錄》開封府祥符縣下仍記“駐陳橋縣丞”。至於吹臺,相傳此地乃是師曠吹律之地,故名吹臺,上建六賢祠,祭祀李、杜甫、高適等文人注251,清時已為古蹟,乾隆帝曾駐蹕開封府,“上幸古吹臺”注252,故館臣記此,非謂此為縣丞駐地,當標點為:“吹臺。縣丞駐陳橋鎮”。

2.卷74雲南廣西直隸州:“五嶆,州判駐馬嶆”。按:該官缺舊為五嶆通判,雍正五年(1727)設注253,屬廣西府。乾隆三十五年(1770),廣西府降為直隸州,五嶆通判改屬曲靖府注254,四十一年時又改為州判,仍隸廣西直隸州。據《清高宗實錄》乾隆四十一年“吏部議準,署雲貴總督圖思德奏稱曲靖府屬五嶆通判,向隸廣西府。因廣西改州,通判歸曲靖府管轄,五嶆距曲靖八站,查察難周,請裁通判,改直隸州判,隸廣西州。從之”注255;光緒《雲南通志》卷40《建置志·官署》五嶆州判署“通判署原在府署內……乾隆三十五年裁歸曲靖府,四十二年改為直隸州判,仍歸廣西州統轄”;《清國史·地理志》廣西直隸州“五嶆通判”條“州南一百五十里,駐馬嶆,乾隆三十五年置”注256,可見該通判名為五嶆,駐地為馬嶆,當標點為“五嶆州判,駐馬嶆”。

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兩幅清代臺灣地圖考注257

金衛東

北京故宮博物院古書畫部收藏有兩幅清代臺灣地圖:一是乾隆四十九年(1784)繪製的《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本文中以下簡稱“《懇圖》”);一是同治十三年(1874)至光緒元年(1875)繪製的《臺灣全圖》(以下簡稱“《全圖》”)及附屬的《臺灣風俗圖》冊(以下簡稱“《圖冊》”)。者與乾隆四十八年的“林雲案”和乾隆五十一年的“林文事件”有關;者源起於同治十三年的“牡丹社事件”。其時間跨度很大,內容異常豐富,對於研究清代歷史其是臺灣史有十分重要的史料價值。茲分上、下兩篇,分別對這兩幅地圖繪製的時間、背景及作者等做一考證。

上篇 《墾圖》考一、《墾圖》的來源與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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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作者:華林甫
型別:軍事小說
完結:
時間:2016-08-2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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