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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賺錢、變身、健康 本罪 最新章節列表 精彩無彈窗閱讀

時間:2016-09-23 20:46 /人文社科 / 編輯:李嬸
主人公叫本罪的小說叫《法律知識百科(精裝)》,這本小說的作者是宋濤所編寫的機甲、歷史、賺錢風格的小說,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應當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應當追究而追究,或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和行使偵查權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作品年代: 現代

閱讀指數:10分

小說狀態: 全本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線上閱讀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精彩章節

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應當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應當追究而追究,或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和行使偵查權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以及軍隊保衛部門的軍職人員。刑法第39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中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

負有監管看守職責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利,非法私自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關押的罪犯放走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①侵犯的客是司法機關的監管制度。②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利私自放走罪犯的行為。在罪犯關押改造場所或押解途中,非法放走罪犯給罪犯脫逃提供利條件的,都符本罪的客觀要件。③在主上是特殊主,即負有監管看守職責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④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刑法規定,犯此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放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刑法第41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指行為人多次私放偷越國(邊)境人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多人的;私放犯有其他嚴重罪行的偷越國(邊)境人員的;收受賄賂私放他人出入國(邊)境的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有查犯罪活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刑法第41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違抗命令罪

軍人在戰爭時期,對上級的命令、指示故意抗拒,拒不執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侵犯的客是軍隊作戰的利益。②主方面是參加作戰的部、戰士。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機如何不影響犯罪構成。④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爭中,有違抗作戰的命令,拒不執行戰鬥中的任務,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如擾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刑法第42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隱瞞、謊報軍情罪

軍人應報告而不報告或故意造某種軍情加以虛報,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侵犯的客是軍隊作戰利益。②主是參加作戰的偵察員或有偵察任務的部和戰士。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要同出於過失的錯報加以區別。④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軍情或實施了謊報軍情的行為。“軍情”指與作戰有關的敵我的軍事情報。由於隱瞞、謊報軍情,致使作戰受到損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刑法第422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

軍人明知是軍令而拒絕傳遞或利用職務偽造或篡改軍事命令,並行傳達或釋出,從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侵犯的客是戰時軍隊作戰利益。②主有傳達命令任務或釋出命令職權的直接或間接的參加作戰的軍事人員。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誤傳軍令的是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④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拒傳軍令”是行為人明知是作戰命令而拒絕傳遞;“假傳軍令”是行為人用造、篡改的手段,故意傳達、釋出假的軍事命令。刑法第422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自投降罪

軍人在戰場上貪生怕,自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侵犯的客是軍隊作戰利益。②主是有能使用武器的參戰軍職人員。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其機是苟且偷生、畏懼戰爭。④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場上有自放下武器、不抵抗敵人而向敵人投降的行為。但要同在特殊情況下被俘的區別開來,者是戰爭、戰鬥中的正常情況,不有違法犯罪的質。刑法第42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指指揮人員帶頭放下武器或員他人投降敵人的等,此行為造成戰鬥失利或人員重大傷亡,因此要從重處罰。

軍人臨陣脫逃罪

軍人在戰場上,畏懼戰鬥而脫逃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有:①侵犯的客是戰時軍隊的正常活。②本罪的主是即將參加作戰或已參加作戰的部、戰士和軍隊在編的職工。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並有逃避戰鬥的目的。犯罪機是貪生怕。④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在作戰的陣地上實施了脫逃的行為。脫逃是在作戰時擅自離開或逃離部隊的行為。平時脫逃的不構成本罪。刑法第424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情節嚴重”主要指軍官臨陣脫逃,在西要關頭或重要崗位上臨陣脫逃的。

軍人擅離職守、忽職守罪

武裝部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在履行職責時馬虎草率,嚴重不負責任,因而造成嚴重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本罪的主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②侵犯的客是軍事人員的職責。③主觀方面出於過失。④客觀方面須有擅離職守、忽職守的行為。“忽職守”指在履行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放任自流,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因而造成嚴重果的行為。“嚴重果”指行為人忽職守因而貽誤戰機或發生重大事故,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果沒有造成嚴重果的,不構成本罪。刑法第42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時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軍人阻礙執行職務罪

武裝部隊的人員以涛黎、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犯罪的主,是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等。②侵犯的客是軍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正常活,侵犯的物件是正在執行職務的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他人在執行職務而故意阻礙其執行。④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涛黎、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職務的行為。“涛黎”指使用武實施侵襲,如毆打、綁、傷害等;“威脅”指以殺害、傷害或毀損財產、損害名譽等相要挾。如果只是不钉庄領導,不構成犯罪。刑法第426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亡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刑。戰時從重處罰。

軍人濫用職權罪

軍隊的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行違反職責的活,造成嚴重果的行為。本罪在主是軍隊副班職務以上的指揮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刑法第42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指因濫用職權嚴重影響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調成建制部隊行違反職責活的;引發特別嚴重事端的;造成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

軍人叛逃罪

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刑法第430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指組織、策劃多人叛逃的,煽多人叛逃的,中級以上指揮人員叛逃的,因叛逃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等。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以竊取、探、收買等方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竊取”指以秘密方式取得;“探”指暗中打聽等;“收買”指用貨幣購買。刑法第43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洩軍事秘密罪

軍人違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法規,洩國家重要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過失。“洩”是指用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將不應外傳的軍事機密外傳,使不應知的人得以知。“情節嚴重”指出於某種個人目的,有意洩軍事機密,給國家軍事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果。刑法第432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軍人逃離部隊罪

軍人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要特徵:①侵犯的客是我國的兵役制度。②本罪的主是現役軍人。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兵役,多數是因為怕苦、怕累、貪生怕。如屬於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④客觀方面須有違反兵役法規,情節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指攜帶武器逃跑的,駕駛車船逃跑的,組織他人逃跑的,屢不改、多次逃跑的。刑法第43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戰時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武器裝備肇事罪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亡或造成其他嚴重果的行為。“武器裝備”即用於殺傷敵人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裝備,如支、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通訊、偵察、工程、防化等軍事技術裝備。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明知使用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而在使用中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是故意的,應按破武器裝備罪論處。刑法第436條規定,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擅改武器裝備用途罪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武器裝備的編用途,造成嚴重果的行為。“嚴重果”指引發嚴重的傷亡及其重大事故的;造成武器毀損、被盜的;嚴重影響部隊執行任務的等。刑法第4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軍人以秘密手段竊取、乘人不備奪取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武器裝備”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以外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刑法第4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刑法第43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遺棄武器裝備罪

軍人違抗命令擅自拋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刑法第440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遺棄重要或大量武器裝備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嚴重情節”指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他人遺棄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犯罪分子利用的等。

軍人拒不救治傷病員罪

軍人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員的行為。刑法第44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員重殘、亡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殘害、掠奪無辜居民罪

戰時軍人在軍事行地區燒殺、傷害、綁架、肩孺對我無敵對行為的居民,或以涛黎、脅迫等手段,搶劫、搶奪對我無敵對行居民財產的行為。刑法第446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刑。

軍人私放俘虜罪

軍人未經批准私自放走俘虜的行為。刑法第4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的,私放俘虜多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虜”指中高階軍官的俘虜,掌重要機密的俘虜,為了解敵情而專門抓的俘虜等。

軍人待俘虜罪

軍人對被我方俘虜不再反抗的敵方人員,行毆打、罰、侮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44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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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作者:宋濤
型別:人文社科
完結:
時間:2016-09-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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