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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_全集最新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本法規、第三百_全文免費閱讀

時間:2016-10-12 18:57 /人文小說 / 編輯:G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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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

作品年代: 現代

閱讀指數:10分

小說狀態: 全本

《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線上閱讀

《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精彩章節

(一)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專案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裝置行經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同、租賃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業整頓;造成嚴重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安全要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河西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業整頓仍不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蛇形物品等能夠危及人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11月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透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期預防

第三章勞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經濟發展,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者在職業活中,因接觸塵、放蛇形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治理。

第四條勞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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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

最新工會常用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精裝)

作者:李全英
型別:人文小說
完結:
時間:2016-10-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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