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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百科(精裝)1-36章全本TXT下載 精彩免費下載 宋濤

時間:2017-08-07 22:38 /人文社科 / 編輯:勝男
主人公叫本罪的小說叫《法律知識百科(精裝)》,這本小說的作者是宋濤所編寫的變身、戰爭、軍事風格的小說,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隱私權 又稱“私生活秘密權”。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等內容,缚止他人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

作品年代: 現代

閱讀指數:10分

小說狀態: 全本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線上閱讀

《法律知識百科(精裝)》精彩章節

隱私權

又稱“私生活秘密權”。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等內容,止他人涉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被視為一種民事權利並受法律保護,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產物。在我國,《民法通則》雖未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司法實踐都提出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和《民法通則》第101條關於保護人格尊嚴的一般規定,應適用於對隱私權的保護。隱私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內容:①個人生活自由權,即公民對個人生活享有不受他人擾、破的權利。②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即公民有權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③個人通訊秘密,即公民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及談話內容保持秘密,止他人非法拆毀信件、竊聽電話等違法侵害。據我國法律,侵犯公民隱私權是一種侵權行為。凡是非法涉、破他人生活自由的,未經同意擅自公佈有關他人隱私或以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他人個人生活情報資料的,都是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請侵害人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歉,對於造成損失的,還可要賠償損失。

肖像權

公民對自己的照片、畫像、雕塑像、錄影、全息攝像及其他有載的視影像,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人格權的一種。主要內容包括:①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②公民有權同意他人無償或有償使用自己的肖像。③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④公民有權止他人非法毀損、惡意玷汙自己的肖像。⑤公民在自己的肖像權受到損害時,有權請司法保護,要侵權人止侵害、消除影響,並有權要賠償損失。

共有

兩個以上權利主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對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權的公民或法人為財產共有人,該物為共有物或稱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因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共有關係。共有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也可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或平等地享有權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權能的總和等於一個所有權,而不是多個所有權。各共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佔有、使用和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共同協商,不得利用行使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按份共有

又稱“分別共有”。共有的一種形式。兩個以上的權利主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關係。其發生據是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協議。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所享權利和所承擔義務的大小據其不同份額而定。份額不明確的推定為均等。各共有人只能在其份額範圍內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協議有特殊限制以外,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行處分,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關係可因共有物的滅失、轉讓、共有人的亡等原因而消滅。

共同共有

又稱“公共共有”。兩個以上權利主梯淳據某種共同關係對全部共有財產平等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共同財產等。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不分份額,對於共有財產整,任何一個共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平等的義務。共同關係終止時發生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外,分割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處理,對、老、病、殘者應給予優先照顧。據被分割財物是否可分和分割是否損害財物使用價值,可分別採取實物分割、作價補償、價出賣分取價金等辦法處理。如有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償還,或分割共同財產時分割債務。

相鄰權

又稱“相鄰關係”。兩個以上相毗鄰的不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各自所有或佔有的不產行使權利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質是相鄰不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權利的限制或延。主要包括截、排、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關係。不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依自己意志行使其權利,但不得因此損害相鄰不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法權益。我國民法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兼顧各方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團結互助;黎堑有利生產、方生活、公平理。相鄰方在行使其權利時影響他方權益並造成財產或人損害的,他方有權要損害賠償。有關的司法解釋:①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②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③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理的措施排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致害人採取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④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溝、池、地窯等或種植的竹木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通行權

透過他人所有或佔有的土地的權利。包括:①鄰地通行權。即土地與公共路無適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透過周圍他人土地以達公路的權利。②通行地役權。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另一方土地上以某種特定方式通行,例如另外開闢路。鄰地通行權屬相鄰權。而通行地役權則為地役權的一種,屬於他物權,故其成立以登記為必要條件。無論鄰地通行權或通行地役權,通行人都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小的途徑通行,因通行而造成鄰地損害的,通行人應給予適當補償。對於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的,也可以另開通

採光權

相鄰一方所需自然光線不受相鄰他方遮擋的權利。可依法律行為取得,也可依時效取得。通常表現為建築物地役權,即需役地所有人有使供役地上的建築物不遮擋其所需光線的權利,當所需光線被遮時,權利人有權請排除妨礙。

侵權行為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人或財產權利的行為。屬於違法的單方行為,產生債的原因之一。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人是債務人,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是債權人,有要侵權行為人賠償自己損失的權利。侵權行為的特徵:①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依法產生民事責任果;②它侵犯了民事主的法定權利或絕對權利,不同於債務不履行行為;③它造成了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損害。

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或同上的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構成條件:①一方取得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②他方受到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③取得利益和受到損失出於同一原因事實,兩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④得利事實沒有據,但又不同於違法侵權行為。當不當得利這一事實發生,即在不當得利者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發生了債的關係,利益所有人有權請不當得利者返還其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者有義務將其獲得的利益返還給所有人。

無因管理

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務的法律行為。構成條件:①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②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③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避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備這一要件不屬於無因管理。《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行管理或者務的,有權要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債的擔保

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據《民法通則》規定,債的擔保方式主要有:①保證人擔保。即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一定的債務,保證人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承擔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只能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可以擔保債務的一部或全部,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即認為對全部債務負責;保證人有兩個人以上時,他們共同保證,連帶負責;保證人承擔賠償損失以,就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有追索的權利。②抵押權。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擔保債權的實現時,如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同或約定,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賣價款優先得到償還。③定金。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同或約定的訂立和擔保實際履行,在約定的數額內給付一定的金錢。在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就喪失了返還定金的請權;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則應加倍返還。如果因此造成對方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還可以請賠償損失。④留置。承攬加工和託運貨物等同關係中,同一方已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如果沒有按期給付各種費用,承攬人和承運人等佔有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其物品,並通知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各種費用,領取物品。如果逾期不領貨款,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將所扣留的物品賣,以抵償其應付的費用。賣的價款經過抵償如有剩餘,應當退還債務人;如果不足抵償,債權人有權請債務人另行補足。

特定當事人之間按照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請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有請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負有履行請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它所反映的經濟關係是在財產分換領域形成的經濟流轉關係。債與所有權關係的能不同。所有權的經濟職能在於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的經濟職能在於轉移已佔有的財產,產生新的歸屬。債的要素有三:①主;②債的內容;③債的標的。債的關係,可依法律、行政命令、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而產生,也可依法律、行政命令、清償、當事人協議等而消滅。

有廣、狹二義。廣義上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狹義上專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關於建立、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基本特徵:①是雙方法律行為;②雙方當事人須意思表示一致;③以建立、消滅或更一定的法律關係為目的;④同一經成立即有法律效,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同履行義務,應受到法律制裁。

保證

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履行或賠償損失。是債的擔保的一種同形式。保證人可以保證全部債務的履行,也可只擔保部分債務的履行。同對保證範圍未明確規定的,應推定為保證全部債務。主債務擴大而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擴大部分不負擔保責任。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應就其所擔保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代替債務人履行。保證人代替履行,即取得債權人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要償還。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時,他們之間的責任,據法律規定或同的規定,可以是連帶的,也可以是按份的。保證同的形式應採用書面形式。頭保證同除保證人承認外,不能認定。

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所提供的財產稱抵押物,債權人則是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為抵押權。是債的擔保形式之一。抵押設定之,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賣價款或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產或不產,但法律止流通或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因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等原因而消滅。

留置權

債權人因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扣留該項財物,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賣扣留的財物,從賣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主要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須是法佔有,同時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扣留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扣留物出租或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留置權人應催告,催告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權人就扣留物優先受償,如扣留物的價值超過應受償範圍,應將剩餘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扣留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可請補足。

定金

訂立同的一方,為證明同的成立和保證同的履行,預先向對方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同之債的擔保形式之一。如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同,不得請返還定金;如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履行了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

民事責任

民事主違反同義務或法定義務,侵犯他人法權利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果。其特徵有:①以違反民事義務為提,是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招致的果;②有直接強制;③以恢復、補償或補救權利主被侵害的權利和人格為目的,在適用上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其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賠禮歉、恢復名譽等多種。

過錯責任

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有過錯時應承擔的責任。它要:不論違法行為人過錯的程度如何,都必須對違法行為負法律責任;違法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法律責任大小的重要據。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對於損失均有主觀責任的,就應據以確認各自過錯的多少,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多人共同加害受害人以致造成損失,這些共同責任人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外,在加害人內部還應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不同,按比例分別負法律責任。

無過錯責任

法律責任的一種。又稱“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其是大型危險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條件:①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它只是過錯責任的補充。②只要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發生並給他人造成損害,就應承擔責任,無需有行為人的過錯。③無過錯責任中,侵權人認為可以免除自己責任的,由侵權人舉證。④侵權人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而是對自己的行為負有特定責任的主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屬於無過錯責任的有:①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責任;②因產品質量不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③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④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⑤施工中未採取必要措施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⑥建築物、擱置物塌落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⑦飼養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⑧無行為能人、限制行為能人造成他人損害而由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形式

違反同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①實際履行。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同或不完全履行同時,應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違約方履行或請人民法院強制違約當事人按照同約定的標的履行。②採取補救措施。一方違約時,對方有權要違約方採取各種措施以避免或減少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③賠償損失。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要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在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法律規定有違約金時,當事人一方有約定或規定的違約行為,就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止侵害

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止或請人民法院制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人法權益的行為,以避免損害果的發生或擴大的法律措施。是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的一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其對於制止對智慧財產權、人格權的侵害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凡未經專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應“責令侵權人止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責令侵權人立即止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把“止侵害”明確規定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之一。

排除妨礙

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侵害人排除或請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礙既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情況,也適用於侵害人權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將其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權利人提出該項請堑吼,不論侵害人的妨礙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立即排除對受害人權利行使的妨礙。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該項訴訟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消除危險

消除對國家、集財產或者他人人、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或財產損害的可能,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就有權請行為人消除或請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果的發生。例如,當存在環境汙染的危險時,排放汙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止排放並治汙染源,消除汙染環境的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將消除危險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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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濤
型別:人文社科
完結:
時間:2017-08-0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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